离婚冷静期后的代理办理可能性

来源:网络时间:2024-02-28 18:06:59

文章开头:

在近年来的法律改革中,离婚冷静期已被纳入许多地区的法律规定。这个期限是为了给可能冲动决定离婚的夫妇一些时间去思考和反思他们的决定。然而,这一规定也引发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就是:离婚冷静期过后,是否可以委托他人进行办理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涉及到个人隐私权、代理人责任以及法律效力等多个方面。本文将深入研究这个问题,希望能为公众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和见解。

离婚冷静期后可以委托办理吗

离婚冷静期后可以委托办理吗

不可以。

离婚是与身份相联系的严格的法律行为,有强烈的人身性,只能由具有夫妻身份的当事人在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进行,不允许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届满后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因此,冷静期过后不可以代领离婚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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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必须本人亲自到场吗

离婚一般都需要本人在场才可以办理离婚。

1、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2、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因此,无论是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或是到法院起诉离婚,本人都必须到场,不到场是无法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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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离婚的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可以执行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了整改,在离婚程序中加入了冷静期。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等。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附件7)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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